 更新时间:2010-04-08
更新时间:2010-04-08 点击次数:38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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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室内环境检测采样规则 
1.0.4 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,划分为以下两类: 
1、Ⅰ类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医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 
2、Ⅱ类民用建筑工程: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侯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 
6.0.11 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 
6.0.12 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 
6.0.13 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: 
1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 
2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 
3、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,设3~5个检测点。 
6.0.14 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 
6.0.15 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 
6.0.16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 
6.0.17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。 
6.0.19 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并可进行再次检测。再次检测时,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 
其它方面的采样说明: 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旅店业客房采样 
客房间数≤10>100 
采样点数(个)客房数5~10客房数1~5 
采样高度(m)0.8~1.20.8~1.2 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象厅(室)采样 
座位数(个)≤300≤500≤1000>1000 
采样点数(个)1~22~33~45 
采样高度(m)1.21.21.21.2 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舞厅、游艺室、茶座、酒吧、咖啡厅采样 
座位数(个)≤50≤100≤200>200 
采样点数(个)1233~5 
采样高度(m)舞厅1.5     其他场所1.2 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展览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;商场、书店;医院候诊室; 
就餐场所;公共交通等 
面积200~10001001~5000>5000 
采样点数(个)246 
采样高度(m)1.2~1.51.2~1.51.2~1.5 
附: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* 
检测项目Ⅰ类工程*值Ⅱ类工程*值 
氡(Bq/m3)≤200≤400 
甲醛(mg/m3)≤0.08≤0.12 
氨(mg/m3)≤0.2≤0.5 
苯(mg/m3)≤0.09≤0.09 
TVOC(mg/m3)≤0.5≤0.6 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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